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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名称二
除爆炸物品、现钞、有价证券、通讯装置、电脑设备、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外都可承保:如:属于企业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该企业负责的财产;由企业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;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。
保险计划特点:
第一: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,保险公司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;
(一)火灾、爆炸;
(二)雷击、暴雨、洪水、台风、暴风、龙卷风、雪灾、雹灾、冰凌、泥石流、崖崩、突发性滑坡、地面下陷下沉;
(三)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。
第二: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,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:
(一)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、供水、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,引起停电、停水、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;
(二)在发生保险事故时,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,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。
第三:保险事故发生后,企业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,由保险公司承担。